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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急危重症患者陪检工作的规定

更新时间:2022-09-13   作者:宣传科

〔2019〕第7号


关于进一步加强急危重症患者陪检工作的规    定


门急诊或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进行相关医技检查或特殊检查时,应根据病情严重程度,安排医护人员陪检。为防范和处理病人在途中或检查时发生意外,保证病人安全,对急危重症患者的陪检工作特作规定如下:

1.住院的急危重症、病情变化不稳定的病人首先完成床旁血液、X-线、超声检查,确实需要进行CT、磁共振检查的,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,分析检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,并与患者家属沟通,告知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性,家属同意承担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安排检查。

2.急危重症、病情变化不稳定的病人(像检查途中需要吸氧或需要心电监护的病人)由医师及病房护士一起全程陪同检查,根据病情需要携带氧气、急救药物、除颤仪等。并通知检查科室和电梯做好准备工作。

3.检查科室接到急危重症病人检查通知后时,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,做到人员到位、抢救物品到位。加强急救

意识,一旦发生病情变化,立即协助医生护士采取抢救措施。

4.急危重症病人在检查及途中发生病情变化,立即通知急诊科或附近科室医生护士参加抢救。急诊科或附近科室医生护士必须马上到位,必要时携带除颤仪或药品。

5.对于急危重症病人检查的工作程序,各环节责任明确,要求各科室认真落实执行。各科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门诊部、医务处、护理部,对于不主动、不执行以上各环节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生、护士及工作人员医院将追究责任、严肃处理。

6.检查科室应尽量安排病房病人分时段预约检查,减少病人等候时间,提高病人满意度。



门诊部 医务处 护理部

2019年2月20日